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两家支付机构一日内被罚超 80 万,涉违规外汇业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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两家支付机构一日内被罚超 80 万,涉违规外汇业务

作者:佚名    关键词: 拉卡拉   发布时间:2024-10-05 06:01:55     浏览次数 :


一天之内,两家支付机构被罚款!

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官网显示,被处罚的两家支付机构分别是拉卡拉支付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拉卡拉”)和上海富友支付服务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拉卡拉”)。称为“福友支付”)。

其中,前者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分局警告,罚款13.81万元,没收违法所得1105.55元;后者被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没收违法所得17539.13元,并罚款65万元。

事实上,除了罚款数额外,罚款倍数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监管部门处罚的力度。经计算,拉卡拉的罚款倍数超过了120倍。

两家支付机构共被罚款80万元以上。

涉及非法将外汇汇入境内等。

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官网消息,拉卡拉因“违规将外汇汇入境内、违规将境内外汇转移至境外、未按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外”而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分局处罚。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、统计报表和其他资料。”警告、罚款13.81万元,没收违法所得1105.55元。

同时,富友支付因“违反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业务规定”,被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没收违法所得17539.13元,并处以罚款65万元。

公开资料显示,拉卡拉成立于2005年1月,是国内首批获得央行牌照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和金融科技公司之一。注册资本8亿元,法定代表人王国强。

从公司股东情况来看,拉卡拉前三大股东分别为联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、孙陶然、天津鹤鸣永创管理咨询中心(有限合伙),持股比例分别为26.14%、6.91%、3.76%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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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公司业绩来看,去年第三季度,拉卡拉实现营业收入14.55亿元,同比增长8.23%;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1.1亿元,同比增长31.49%。

此外,拉卡拉日前披露的2023年度业绩预告显示,预计全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.4亿元-6.6亿元(上年同期亏损14.37亿元)年),比上年增加18.77亿元——20.97亿元。增幅较大的主要原因是2022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受到资金回笼影响,产生亏损(拉卡拉回笼金额超过13亿)。若剔除上述因素,公司202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增长约45%-118%。其中,非经常性损益对净利润的影响预计约为6500万元。

富友支付成立于2011年7月,注册资本3.6亿元,法定代表人为张逸群。第一大股东为上海富友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,持股比例为96.49%;另一股东为上海天子投资中心(有限合伙),持股比例为3.51%。

拉卡拉的罚款倍数超过了120倍。

富友支付近一年来多次被罚款

近年来,外汇局不断加大对支付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。虽然与银行、保险机构相比,罚款数量较少,但罚款占没收违法所得数额的比例较高。

拉卡拉本次被罚款13.81万元,没收违法所得1105.55元。可见,公司精细倍数已超过120倍;福友缴纳罚款65万元,没收违法所得17,539.13元。元,该公司罚款倍数突破37倍。

值得一提的是,国家外汇管理局去年对资本易开出“没收违法所得0.33元,罚款6.16万元”的罚款,创造了超过18万倍的罚款倍数。该公司的违法事实与拉卡拉的违法事实相同:“违规将外汇汇入境内;违规将境内外汇转移至境外;未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、统计报表和符合规定的其他信息。”

此外,富友支付于2022年9月被外汇局以“违规将境内外汇转移至境外、未经批准经营其他外汇业务、违规将外汇汇入境内”等罪名罚款。根据违法事实,责令改正,罚款140.12万元,没收违法所得11.27万元。

值得一提的是,除了上述罚款外,去年11月,富友支付还被判“未按要求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;未按要求提交大额交易报告或可疑交易报告;进行交易”。因与身份不明的客户或“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、假名账户”被央行上海分行罚款455万元,同时对时任公司董事长张某群负责的罚款8.5万元。对于上述违法行为。

此外,从处罚文件针对的违法行为类型来看,上述“违规将境内外汇汇出境外、违规将外汇汇入境内”分别违反了《外汇管理条例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。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局》第四十一条。

其中,第三十九条规定,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至境外,或者采取欺骗手段将境内资金转移至境外,或者有其他逃汇行为的,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将境内外汇调回境外。限期兑换,并处逃汇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。情节严重的,处逃汇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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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一条规定,违反规定汇出外汇的,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,处违法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情节严重的,处违法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。违法结汇的,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将违法结汇资金调回,并处违法金额30%以下的罚款。

年内多家支付机构被罚款。

优化支付业务分类标准

今年以来,从多地央行分支机构发布的行政处罚公告来看,多家持牌第三方支付机构因违规被罚款,其中包括银盈通支付、金云通支付、山东电商等。以及许多其他支付机构。

例如,银盈通支付因“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,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可疑交易报告”,被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分行罚款403.97万元。银盈通支付时任总经理张某鹏因对上述违法事实负责,被罚款9.72万元。

金云通支付因“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”被央行山东省分行罚款50万元。时任金云通支付董事长王树斌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,被罚款1.5万元。

山东电商因“违反特约商户管理规定、违反清算管理规定”两项违法行为,被央行山东省分行罚款16万元,没收违法所得427元。

2023年底,国务院颁布《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,将于2024年5月1日起施行,具有里程碑意义对推动支付行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。

央行副行长张青松此前介绍,《规定》适用于主要提供小额、便民服务的支付机构。 《条例》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支付行业各方的权利、义务和责任,并依法赋予监管部门行政管理权限。 ,有效夯实了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的法制基础,标志着支付行业发展进入新阶段。

支付业务类型此前分为网上支付、银行卡收单和预付卡发行及受理三类。网上支付又细分为互联网支付、手机支付、固定电话支付等类型。

《规定》结合多年监管实践,坚持职能监管理念,从业务本质出发,根据是否可以预收预支资金,将其分为储值账户业务和支付交易处理两大类。付款人。

央行支付结算司司长王胜指出,新的分类方法具有良好的扩展性,有利于防范监管漏洞。无论支付业务的外在形式如何,都可以根据业务本质进行分类管理,能够更好地适应行业发展变化。市场上新兴的支付业务可以快速划分为两种基本业务类型进行监管;其次,有利于实现“同业同监管”,促进公平竞争,形成更加公平的制度环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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